云南普洱茶综合标准颁布 云南普洱标准有章可循
2006年 9月21日下午,由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主办的普洱茶综合标准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昆明翠湖宾馆举行,会议由云南省农业厅副厅长陈松主持,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何兴泽做了重要讲话。
一、 云南省普洱茶综合标准发布实施时间
云南省普洱茶综合标准经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定后,于2006年7月13日以云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2号批准发布,并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认可。云南省普洱茶综合标准包括:DB53/103—2006《普洱茶》、DB53/T 171—2006《普洱茶产地环境条件》、DB53/T 172—2006《普洱茶生产技术规程》、DB53/T 173—2006《普洱茶加工技术规程》、四个标准。DB53/103—2006《普洱茶》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余三个标准在今年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 普洱茶综合标准编制的四个特点
(一) 规范、系统、适用
一是普洱茶综合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二是综合标准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和加工技术、产品四个方面的内容,适用于普洱茶产业的生产、加工、检验、营销和监管,是一套以茶园到茶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三是产品标准是对2003年制定的普洱茶云南省地方标准的修订,对原标准中部适合生产实际的相关技术指标作了修改,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 科学、先进、专一
标准的编制依据普洱茶产品的独特特征、特性,并前瞻考虑普洱茶成产的设备改造、工艺革新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安全指标以国家无公害茶叶为基本依据,结合实际检测样品数据制定,其要求高于现行的行业标准;理化指标根据普洱茶的特点、企业生产实际和样品检测结果确定,可操作性强。
(三) 对“普洱茶”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界定
“普洱茶”一词,结合历史与现实的统一进行了重新定义。把经过后发酵的普洱茶定义为普洱茶(熟茶),把未完成后发酵的定义为普洱茶(生茶)。对“产地”一词定义和范围在原普洱茶地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清楚表明普洱茶产地是指适宜于栽培云南大叶种的云南茶区。
(四) 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款
普洱茶综合标准中《普洱茶产地环境条件》、《普洱茶生产技术规程》、《普洱茶加工技术规程》三个部分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审批发布,指导普洱茶的发展规划制定、生产和加工;《普洱茶》产品标准作为部分条文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规范普洱茶的生产和经营。
三、普洱茶综合标准的贯彻及监管措施
普洱茶综合标准的贯彻措施,目前主要是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省普洱茶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宣贯培训,使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标准条款的内容。二是建立质量检验、品质鉴定及认证中心,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安全指标等方面全面规范普洱茶生产和经营。三是成立普洱茶专家委员会,为普洱茶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开展公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行行业自律,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增强共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共同把普洱茶产业做大、做强。五是加强监管,提高执法力度,形成良好的规范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打造普洱茶品牌保驾护航。
全省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要按法定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规范普洱茶生产加工和市场秩序。要组织力量,对普洱茶生产和产品进行检查,维护普洱茶品牌形象,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普洱茶生产加工企业按标准生产,提升企业生产加工水平,确保普洱茶质量安全,树立普洱茶品牌形象。
省政府新闻办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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